(一)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及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相关制度建设。
(三)牵头负责科研项目立项,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协调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和科技金融结合。
(四)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全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政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组织发展。
(七)指导县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八)统筹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负责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九)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引进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流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县内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全县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民用、商用。负责推进全县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负责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负责推进数据资源的流通交易。负责推进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负责推进全县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统筹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融合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研学用结合,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发展。
(十五)负责推进全县信息化应用工作,负责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全县智慧化城市建设。负责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负责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指导开展区域化合作,承办相关活动。指导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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